共青团中央、青企协关于表彰第五届“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和“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青企协
共青团中央、青企协关于表彰第五届“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和“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的决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青年企业家协会,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青年企业家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日益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更多的青年企业家建功成才,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决定授予杨国平等10名同志“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称号,授予张杰庭等100名同志“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称号。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了未来十五年的奋斗目标。这个目标是指引全国人民胜利跨入21世纪的宏伟蓝图,是激励青年一代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艰苦创业的行动纲领,也对青年企业家的成长和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提供了大显身手的广阔舞台。希望广大的青年厂长、经理以全国优秀(杰出)青年企业家为榜样,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把自己培养成懂经营、善管理的优秀管理人才。
培养跨世纪的一代青年企业家是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重要内容。各级团组织和青企协组织,要运用各种宣传手段积极宣传青年企业家中的优秀典型,鼓励和保护青年企业家的积极性,努力为青年企业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运用多种途径加强对青年企业家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要动员组织青年企业家运用多种方式帮助困难企业,促进经济发展;要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为青年企业家走向市场,走向国际经济舞台铺路搭桥;要为青年企业家的成长做出实实在在的服务,促进一大批跨世纪的优秀青年企业家脱颖而出,为实现党的跨世纪奋斗目标做出贡献。
附:1.第五届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名单
2. 第五届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名单
第五届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名单
杨国平 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曹志强 吉林白山喜丰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刘金虎 宁夏金龙集团 总 裁
陆汉振 金轮集团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常玉峰 江苏维桑集团 总经理
张伟建 青岛华金物产集团公司 总经理 党委书记
蔡伟素 中国雷剑企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胡春良 河南东方制药厂 厂 长
邓 强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唐爱新 江西前卫化工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第五届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名单
张杰庭 北京锡华未来教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范成国 铁十八局五处三公司 总经理
单锡忠 天津市大亨时装有限公司 总经理
黄 雄 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总 裁
冉木哥 石家庄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李清达 河北沧州市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 总经理 党委书记
贺业军 唐山豪门集团公司 助理总裁
许建华(女)河北徐水县恒通集团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单保民 河北邯郸广源服装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郜东河 河北华信可耐特塑钢有限公司 总经理
刘凤英(女)太原市副食品大楼 经 理
崔建新 山西忻州地区粮油储运公司 经 理
冀 平 山西介休市选煤厂 厂 长
宋玉洛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大同第二发电厂 厂 长
常中苏 山西长治商业大厦 总经理
陈宝良 内蒙古元宝发电厂 厂 长
田玉山 包头冶金矿山机械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苏达奇 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 行 长 党委书记
刘芝旭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总经理
马玉林 大连宝路企业集团 董事长
富 强 辽宁省工联物资燃料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高宝玉 营口港务局 副局长
郎青山 辽宁省岫岩青山橡胶产品实业公司 总经理
朱俊英 沈阳先达集团 总 裁
吴振华 长春华新粮食开发有限公司 总经理
何家瑞 吉林市皮鞋厂 厂 长
崔振吉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李照明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彭 雁 哈尔滨市北新汽车出租总公司 总经理
刘国强 哈尔滨游乐园 总经理
程志佳 哈尔滨市天润化工有限公司 董事长
吕永志 上海正广和总公司 总经理
阚治东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 总 裁
陈俊民 上海开隆投资开发公司 党委书记 总经理
李德永 江苏大地集团公司 总经理
易 昕 江苏南通啤酒厂 厂 长
杨 休 江苏天地集团 董事局主席 总 裁
卜卫进 浙江金华光在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理
任建华 杭州老板实业集团 董事长
张 建 浙江健士霸集团公司 总 裁
何时金 浙江东阳磁性企业集团公司 总经理
何智慧 浙江半球集团公司 总经理
刘俊卿 安徽高炉酒厂 厂 长
许崇信 安徽宿州、皖北矿务局 副书记 副局长
汪泽维 中国扬子集团空调器总厂 厂 长
刘一兵 安徽蚌埠火柴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李志仁 厦门依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
陈国荣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 副行长
张林森 福建轮船总公司 总经理 党委书记
苏平汀 厦门市奥斯卡灯具实业总公司 总经理
王建华 江西上饶羽绒厂 厂 长
姚金发 江西金达企业集团(原生物 董事长 总经理
化工厂)
廖方红 江西赣南方大饲料厂 厂 长
姚建彬 山东龙口华龙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陈进行 山东泰安电业局 局 长
李 杰 山东临沂鲁南商业大厦 总经理
王成来 河南赊店酒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步兴亮 河南林河酒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王志华 中国漯河卷烟厂 厂 长
李自安 武汉希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段建群(女)湖北襄樊卷烟厂 副厂长
吴少勋 河北劲酒厂 厂 长
范 武 湖北十堰市第一机电设备总公司 经 理
程远忠 湖北荆门市第二化肥厂 厂 长
陈海燕 湖南电线电缆集团公司湘潭电缆厂 总经理 厂 长
吴小平 湖南鹏程集团 董事长
杨 源 中国明华湖南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罗劲松 湖南国际合作华盛实业发展公司 经 理
夏春盛 深圳黄金灯饰有限公司 董事长
莫少山 广东汕头超声印制板公司 总经理
李东生 广东TCL电子集团公司 总经理
房向前 广州市西湖商业公司广州百货大厦 总经理
严振干 广东蕉岭县双福化建机电贸易公司 总经理 厂 长
张锦铭 广东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金哲平 广州阳光集团公司 总经理
苏 克 广西梧州木材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张兴民 海南兴宝(集团)有限公司 总 裁
杨 槐 重庆阳光旅业集团重庆宾馆 董事长 总经理
肖武男 四川海外能源总公司 总经理
卿尚云 四川绵竹县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 主 任
胡天荣 贵州清镇市铁合金厂 厂 长
罗庆昌 昆明金龙饭店 董事长
郭天荣 云南思茅地区普洱水泥厂 厂 长 书 记
张婉芸(女)昆明云宝小粒咖啡公司 总经理
冯建立 西藏经济发展总公司 总经理
张文存 陕西信友进出口公司 总经理
思维宽 陕西延长油矿管理局南泥湾 经 理 书 记
钻采公司
许宗林 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 总经理 董事长
袁晓峰 陕西咸阳三八妇乐医药保健品 董事长
有限公司
曾 波 甘肃白银市对外经济贸易中心 经 理
许福林 甘肃滨河酒厂 厂 长
彭秉顺 青海青稞酒厂 副厂长
张广文 宁夏青铜峡磷肥厂 厂 长
孙广信 新疆广汇企业集团 董事长 总经理
史惠中 乌鲁木齐轮胎厂 厂 长 书 记
聂阿新 中车公司唐山机车车辆厂 副厂长 总会计师
哈树旺 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3540工厂 厂 长
周玖付 北京华罗饲料添加剂厂 厂 长
周厚健 青岛海信电器公司(原青岛电视机厂) 总经理
李振江 石家庄神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数量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此复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6〕54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城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第17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鹤壁市城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公安、部队、动物园等单位养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对养犬实行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管理,基层组织配合,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 公安部门是城市养犬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发放养犬证和犬牌,处理违章养犬,捕杀狂犬等。
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发放免疫证明,监管兽用狂犬疫苗的经营、使用,进行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等;
(二)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人诊治管理,进行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等;
(三) 建设部门负责对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药监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疫苗等药品质量的监督。
卫生、畜牧兽医部门依法对动物诊疗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管。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做好养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
第二章 养犬管理与防疫
第六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饭店禁止养犬。
第七条 禁止在市区主要道路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禁止遛犬范围。
第八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第九条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所在居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文明养犬保证书。
第十条 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家犬免疫证明。
养犬人持家犬免疫证明和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并领取养犬证和犬牌,由公安部门建立犬只养殖档案。
养犬证每年年检一次。
养犬登记、年检、免疫程序由公安、畜牧兽医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犬只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饲养的护卫犬、科研实验用犬和表演道具用犬以及盲人饲养的导盲犬等特种用犬,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犬只的登记、年检、免疫程序按本规定及公安、畜牧兽医部门的规定执行。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饲养的护卫犬、科研实验用犬和表演道具用犬不得在限定场所外活动。
第十二条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到新住所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犬只转让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犬只死亡或养犬人放弃饲养交由畜牧兽医部门处理的,养犬人应持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登记机关办理养犬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第十四条 从事犬类规模养殖、以营利为目的的养殖、销售、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三章 犬只看护管理
第十五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时间为20时至次日7时,为犬只治疗或办理免疫、养犬证手续的除外;
(二)携犬出户时,必须对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养犬证;
(三)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学校、医院、文化中心、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游泳馆、浴池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五)携犬出户时,应当避让行人;
(六)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及时清除;
(八)依照防疫程序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第十六条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将所养犬只及时送交畜牧兽医部门诊断;对确诊患有狂犬病的犬,由公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
发现狂犬病疫病的单位、公民,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卫生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对死亡犬只进行深埋或焚烧处理,对放弃饲养的犬只送交畜牧兽医部门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公安部门对烈性犬、大型犬予以捕杀。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向居民委员会、公安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携犬进入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场所、区域的,该场所、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部门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类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七)项,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及时清除、损坏市容环境卫生的,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由建设部门责令携犬人当场清除,并可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八)项的,由畜牧兽医部门批评教育并责令养犬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收容无主犬,并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