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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4:49: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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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8]29号




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于1998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标准在海水水质功能区划分上由原来的三类改为四类,现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应执行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排入GB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排入GB3097-1997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加强省政府领导成员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省政府领导成员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98年5月5日省政府第二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新的一届省政府是在党的十五大胜利闭幕之后组成的跨世纪的一届政府,肩负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带领全省人民“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跨世纪战略目标的历史重任。在完成这一历史重任的过程中,省政府领导成员的自身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高举邓小平
理论的伟大旗帜,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总体要求,加强省政府“一班人”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形成认真
学习的风气、团结共事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民主的风气、廉洁奉公的风气、求真务实的风气,使之成为带领全省人民同心同德地完成省第八次党代会和省九届一次人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的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
一、不断勤奋学习,提高思想理论水平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实现四个现代化是一场深刻的伟大革命。在这场伟大的革命中,我们是在不断地解决新的矛盾中前进的。因此,全党同志一定要善于学习,善于重新学习。”江泽民同志说过:“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能不能把理论和实际很好地结合起来,是
理论上和政治上是否成熟的一个标志。”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进一步提高政治理论素养,成为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领导者。提高思想理论水平,最关键的是要学好邓小平理论。学好邓小平理论,一是要切实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深刻领会
邓小平理论的精神实质;二是要把学习邓小平理论与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学习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自觉性;三是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各项工作。
(二)现在,世界科技革命突飞猛进,国内外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国民经济市场化和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面对新的形势和艰巨的任务,省政府领导成员要认真学习各种专业知识,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和管理知识,成为有知识、懂业务、胜任本职工作的内行。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依法
行政的水平。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学以致用,增强驾驭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全局的能力。
(三)省政府领导成员要认真参加省委学习中心组的学习,省政府党组要参照省委学习中心组的学习书目,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学习,就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交流。可不定期邀请省内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省政府领导成员要坚持以自学为主的学习方法。每个
年度,每位领导成员都应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有针对性、有计划地读几本书。要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和毅力,持之以恒,常年累月地坚持学习。
二、继续艰苦奋斗,树立人民公仆形象
省政府领导成员必须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做政府系统乃至全社会廉洁自律的表率。
(一)省政府领导成员要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以及近些年来中纪委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廉洁自律,自觉地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带头树立正确的人生
观、价值观、世界观。同时,省政府领导成员应注意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使他们自觉地遵纪守法。
(二)省政府领导成员对于分管战线、行业的廉政建设负有重大责任。在进一步端正部门和行业风气的工作中,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建立党员干部约束机制和反腐倡廉机制,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抓好权力分解制约、重要岗位轮换、办事公开、民主评议行风等制度的落实。
三、增强全局观念,发挥政府整体功能
(一)省政府党组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党组会议上,党组成员应对讨论的问题充分酝酿、充分讨论,畅所欲言,一旦做出决定,应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党组成员要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在积极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同时,应坚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以普通党员的身份接受组织监督。
(二)在省政府的行政事务中,实行首长负责制。同时,特别提倡和强调协调配合,发挥政府的整体功能。
(三)省政府领导成员应按照行政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属个人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均应按照省委的战略部署和省人代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的总体要求独立负责,并准确、高效率地处理各种问题。
(四)省政府领导成员要树立全局观念,在思想问题、分析问题和参与决策时,都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的关系,把合力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一个共同的目标。
(五)团结共事是发挥省政府整体功能的基础。每一位领导成员都应十分珍视并维护班子的团结,互相信任、支持、理解、谅解,提高班子的工作合力。
四、坚持求真务实,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省政府领导成员不但是决策者,更是抓决策落实的组织者。要通过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一)省政府领导成员在任期内各年度的工作均应按照省委的总体思路及各年度省人代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任务,结合各自的分工分解细化,并按系统落实到分管的部门和责任人,坚持跟踪问效,随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省政府领导成员要转变作风,坚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省长、副省长每年深入基层的时间不少于60天,其他领导成员不少于90天。要坚持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户制度。
(三)省政府领导成员应按规定出席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的会议和重大活动,但对部门和地方自行组织的一般性的活动,如参观、庆典、剪彩、照像、首发式、首映式,地方政府自行确定的地方节日等纪念性庆祝活动等,一般不出席。确有必要时,需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由省政府办
公厅统一受理、安排。
(四)省政府领导成员外出调研、考察要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只由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工作人员随行。调研、考察所到地方党政负责同志一律不搞迎送,并应尽量减少陪同人员。调研考察所到地方接待(办公)部门,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省委
、省纪委有关规定安排就餐,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地方同志不陪餐。



1998年5月12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12〕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益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和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护,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加大防雷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制定防雷规划和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作。

  住建、规划、安监、消防、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的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防雷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开展防雷技术研发、应用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雷电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六条 建设和完善农村防雷设施。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农村防雷设施建设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加强防雷科普知识宣传。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应配合做好防雷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中小学校应当将防雷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第二章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第七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对雷击及其灾害特征进行分析,通过对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的综合风险计算,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和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与防雷措施确定等提出建设性评估意见。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和爆炸、火灾危险环境、雷电灾害重点防治行业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具体范围包括:

  (一)大型企业,化工企业;

  (二)石油石化、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供应储存场所;

  (三)发射塔、基站等通讯设施;

  (四)隧道、索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

  (五)高耸观光塔(梯)、高层建(构)筑物、高架桥、大型游乐设施;

  (六)重点文物保护建(构)筑物;

  (七)车站、医院、学校、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水、电、气等能源生产供应储存设施;

  (九)其他涉及公共安全或者环境安全的重点防护目标。

  第九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雷电环境分析、雷击风险源识别、雷击人员伤亡风险评估、雷击经济损失评估、雷击引起火灾爆炸风险评估、不可复原文化遗产损失风险评估、雷电风险管理及防护对策、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等。必要时,要进行雷击大电流试验。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贯彻落实防雷规定,制定评估工作制度与程序,监督建设单位和评估服务单位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加强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由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专业防雷技术服务单位或专业气象业务、服务、科研单位承担,评估服务单位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QX/T85—2007)等相关规范进行评估,客观、科学、准确地出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由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验收,评审组织向气象主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项目选址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核准申请。建设单位应积极委托和接受评估服务,与评估服务单位签订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服务合同,或在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合同中同时委托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服务。

  第十四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服务费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对需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供雷电灾害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发改、规划、住建、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发改、住建、规划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建设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在住建、安监部门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文件应包括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政策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

  第十八条 下列建筑物或设施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烟花爆竹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农村学校和雷击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应当安装防雷装置,并列入当地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规划。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安装防雷装置,应当由从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业务的专业机构依据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的设计与施工,应当按照评估确定的防雷类别与防雷措施开展。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工业技改项目及其他有关场所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管理:

  (一)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核准范围内从事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或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禁止无证或超等级的从业行为。

  (二)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行业)》的单位仅可对本单位内已交付使用的防雷装置实施检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三)市外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在本市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备案。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一)市、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重大(大型)建(构)筑物初步设计评审时,应当有防雷专家参加。

  (四)防雷装置设计应当按照程序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并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经审核不符合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

  (五)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一)防雷装置竣工后,应按程序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并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备案。

  (二)在建设部门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验收文件应包括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等材料。

  (三)城建档案部门应当将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和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等技术资料和许可文书作为建设项目必须提交的竣工资料。

  (四)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防雷装置定期检测:

  (一)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防雷装置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委托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的单位对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测。防雷装置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强制实行年检制度。

  (四)防雷装置检测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在检测中发现防雷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进行整改。

  (五)安监、质监、消防部门在对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重要物资仓库或者重大建设工程、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与评估时,应当将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必要依据。

  (六)防雷装置检测的收费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防雷检测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