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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5-29 15:38: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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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所使用的食品(含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场所和环境等依法进行抽样和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成本价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检单位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计划和方案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是: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主要食品原、辅料;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的重点环节;

(四)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较多的业态和场所;

(五)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对其安全性必须严格控制的物质。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通报、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第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和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担抽样任务的监管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抽样区域等;

(二)承担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检验任务等;

(三)抽检样品的种类、来源、批次、频次和检验项目等;

(四)采样方法、抽样量、样品封装、传递和储运条件等;

(五)检验方法标准和检验依据或其他判定标准等;

(六)结果汇总和报送机构;

(七)完成时间和结果报送日期。


关于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通知
[91]国管财字第22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落实《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中有关奖励的规定,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91)市计生委第51号]文件,现将有关计划生育奖励问题通知如下:
   一、晚育女职工的奖励
  凡男女双方初婚,女职工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包括双胞胎、多胞胎),因工作需要没有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可发给女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的奖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由女方单位通知男方单位·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其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十元的奖励费。此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在北京市单位的,分别按本单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发。
  三、对主动放弃第二个生育指标的奖励
  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而主动放弃生育指标,并已经按规定办理不再生育手续的职工,给予一千元的奖励。
  此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在北京市单位的,分别按本单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发。
  四、施行节育手术的奖励
  对施行节育手术的职工,各部门可自行制定办法,酌情给予奖励。
  五、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对计划生育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部门可自行制定办法,酌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以上各项奖励资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实行。

附件一: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91)]市计生委第51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九日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计生委字第51号

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各局(处)总公司:
  为了落实《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中有关奖励的规定,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奖励问题通知如下;
  一、 晚育女职工的奖励
  凡男女双方初婚,女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包括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因工作需要没有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可发给发职工一个月工资奖励,奖励标准由女方单位核定,男女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由女方单位通知男方单位。
  二、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颁证之海起,每月发给5--10元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夫妻双方单位按本单位标准,各发百分之五十。
  三、 对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奖励
  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二孩的规定,而不生育的,给予夫妻500--1000元的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规定,夫妻双方单住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四、 以上奖励的具体标准,区县级单位由各区县政府制定,市属单位由各主管局(总公司)制定。
  五、 施行节育手术的奖励
  各单位可酌情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六、 区、县、局(总公司)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单位自行制定办法。
  七、上述所需的奖励费,行政事业单住由职工福利费项下开支,福利费不足的,可由行政费或事业中解决;企业单位从福利基金或自有资金中解决;临时工、合同工的奖励费由各单位福利基金中列支。
  八、 计划生育的各项奖励,免征奖金税和个人收人调节税。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日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2000年4月14日)


第一条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
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缔约国之间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受控物质)
的进出口经营活动;向《议定书》第5条第1款国家可进出口新生和回收的受控物质;向《议
定书》第2条国家只能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
第三条
根据国际履约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以及我国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颁布《中国进出口受控
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对列入《名录》中的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
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五条
受控物质进出口是指《名录》所列物质以任何贸易方式(包括无偿提供、捐赠
等方式)进出境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进出口受控物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独立法
人。
第七条
企业进出口《名录》所列的物质(包括纯物质和任何含这些物质的混合物),
须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八条
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国家行业淘汰计划,管理办
公室确定国家受控物质年度进出口配额,并根据当年某种受控物质实际出口情况,适时对该
种受控物质年度进口配额进行调整。
对没有特殊规定的物质,管理办公室将根据企业申请的数量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确
定其出口配额。
第九条
每年的十一月份,管理办公室确定下一年度各种受控物质的进出口配额总量,
同时受理企业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申请书(附件1、2)(略)。
(二)提交相应的受控物质上一年度的进出口、销售和使用情况的证明。
(三)第一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企业,应提交1995年至1997年受控物质的进出口、销售
和使用情况的证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
经营资格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和要求补充有关
材料。
第十一条
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的企业在提交出口申请时,必须向管理办公室提交有效
的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在受理企业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对符
合规定的企业,确定其相应受控物质的进出口配额量;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下发配额。
第十三条
在国家下发的年度配额指标内,进出口企业需要分批次进出口受控物质时,
应填写进出口计划表(附件3、4)(略),并根据进出口计划填写分批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
层物质申请单,按批向管理办公室提交进出口受控物质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分批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申请单,审批和签发进出口
审批单(附件5、6)(略)。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单一批制,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十五条
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的容器上,必须贴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的“回
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标志,并准确标示物质名称和含量。
第十六条
企业持进出口审批单,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中央管理
的企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监
管验放。
第十七条
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批制,每份进出口许可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进出口
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根据各自的职
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