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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5:53: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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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7〕32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日



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
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改制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提留、剥离、核销国有资产的管理,进一步盘活并有效管理提留、剥离及核销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留资产是指改制方案经市政府以及市政府授权的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同意的从国有企事业单位整体资产中提留相关费用所涉及的资产,包括职工经济补偿金、退休(职)人员医疗保险费、精简人员和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以及其它按规定提留的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剥离资产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或产权转让过程中,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以及市政府授权的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从企事业单位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不纳入改制以及产权转让或法人主体消亡剩余的资产,包括剥离的土地资产、房屋建筑物资产(含职工宿舍)、各类债权以及其它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核销国有资产是指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在企事业单位的整体资产中予以核减销账处理的资产。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管理机构

第五条 提留、剥离、核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改制的历史成因和目前现状的原则,遵循统一划转和集中管理的原则,遵循积极稳妥和加快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市国资委是提留、剥离、核销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是提留、剥离、核销国有资产的专门管理机构。
第七条 提留、剥离、核销的国有资产划转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后,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相应保障资金的支付,其他涉及原有职工的改制遗留问题仍由原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提留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提留国有资产经市国资委批准逐户划入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在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中反映为负债。
第九条 职工经济补偿金的管理:
(一)按照“给岗位不给钱”的原则,进入改制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计提的经济补偿金不发给本人。原主管部门应在市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将其变现为货币资金或界定特定的实物提留资产,统一交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二)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改制企事业单位时,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按照“分段计算”原则,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已经划入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的,由改制单位向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申请结算,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每半年集中核拨一次。职工若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则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该资金仍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第十条 退休(职)人员医疗保险费的管理:
(一)提留医疗费仍按照嘉委〔2000〕9号文件关于“原有本金不得动用”的规定执行。已经动用本金的,由改制单位补足。
(二)提留医疗费是实物资产的,经划转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依照规定,规范进行变现处置。变现后按嘉政发〔2001〕112号和嘉政发〔2005〕8号文件规定标准移交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休(职)人员按移交的标准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改制基准日后退休(职)的人员,医疗费用不得在提留医疗费中列支,但可以将经济补偿金转换为医疗费用。
提留的实物资产不能整体变现为货币资金的,允许逐步置换变现,以保证退休(职)人员医疗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精简人员和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用的管理:
改制企事业单位的精简人员、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用,经原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统一划转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由市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放生活费。
第十二条 职工保障资产股权的管理:
市属改制企事业单位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属职工保障提留资产转化为投资的股权,没有量化为职工自然人股份的,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已经量化为职工自然人股份的,视作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 凡是按照拆迁、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租赁解决改制企事业单位遗留问题的,按照嘉政办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和收入管理的相关要求,相关收益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收入,有关费用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支付。

第四章 剥离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剥离国有资产经市国资委批准逐户划入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在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中反映,并由市国资委统一协调,移交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处置。
第十五条 改制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划拨土地资产的清理收回和变现收益,扣除必要的规费后,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其变现资金和经营管理收益充实社保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剥离的房屋建筑物资产,由改制企事业单位腾空后移交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处置。
(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允许整体出让的房产,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按规定程序转让。
(二)企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提出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同意,按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办理房屋租用手续。既不付租金也不腾退的,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按市场同期同地段平均租金价格向占用者收取占用费。
第十七条 剥离的土地资产的管理:
(一)企事业单位改制后保留行政划拨的土地,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二)企事业单位改制后仍然需要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按市场化运作,实行有偿使用。
(三)条件许可的改制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受让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即划拨改出让的),出让金扣减各项规费后的收益,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收入。
(四)改制企事业单位行政划拨土地转有偿使用后的收益,由市财政返回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用于解决改制遗留问题及弥补职工保障资金的缺口。
第十八条 各类剥离债权的管理:
对剥离的各类债权,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应在建立台账的基础上履行债权人职责,积极组织催讨并最终通过法律程序收回款项,收回的债权款项归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所有。

第五章 核销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核销国有资产经市国资委批准划入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
第二十条 对划入的核销资产,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应分类、逐笔做好台账记录,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核销资产处置后的收益列入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相关会计科目,扣除相关费用后,充实社保专项资金。

第六章 主体消亡企业的土地和房屋等剩余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已破产、解散企业的土地或房屋等剩余资产,由市国资委统一划转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集体非国有提留、剥离、核销资产的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驻华使馆的职员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驻华使馆的职员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批复

1985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月10日〔81〕沪高民上字第5号请示收悉。关于瑞士驻华大使馆参赞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瑞士驻华大使馆受其本国国民李点提、李爱维的委托代聘律师,属于使馆公务,因此,该大使授权其本馆职员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李点提、李爱维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可以的。
此复.


文化部关于文化系统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文化系统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
文化部


自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88)教高三字006号〕下发以来,文化系统试办了一批《专业证书》教学班。其后,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98)教成字011
号〕和《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教学班复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1〕3号)的精神,文化系统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举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进行了认真的复查清理,端正了办班指导思想,纠正了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掌握入学条件和招生范围不严等问题
,收到了明显成效。现在,复查清理工作已基本结束。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试行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制度,符合文化系统的实际情况,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学,确实保证质量的教学班,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为进一步提高文化系统在职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适应文化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教委《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国办发〔1993〕3号)以及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教成〔1993〕8号)精神,现决定在文化系统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为做好这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专业证书制度性质与用途的认识。
专业证书制度,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拔已在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为使其达到上岗任职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有目的地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教育证书制度。
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它不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也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仅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
它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若转换其它专业岗位,则应再接受新专业的知识教育,取得新的《专业证书》。
各单位要加强对《专业证书》性质与用途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尽快纠正那种将《专业证书》等同于学历毕业证书,以为证书拿到手,就可以享受相应层次学历的一切待遇的模糊认识和看法。
二、严格掌握入学条件和招生范围。
参加《专业证书》教学班学习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工作,确属本系统、本单位工作需要而未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
(二)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三)具有五年以上本岗位专业工龄(或从事岗位工作三年并在其它文化业务岗位工作五年,累计工龄八年),所学专业对口;
(四)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上(从事戏剧(影视)表演、戏曲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舞蹈教育、音乐表演专业的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三十岁),如有特殊情况须另行报批。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职人员,由申报部门(或部直属单位)根据岗位和工作需要组织推荐和选拔,经学校考核(含文化考试和专业知识考查)合格后入学。
已获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因工作岗位需要,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参加《专业证书》教学班学习的,可免试入学。
部属各普通、成人高校不得以任何借口,刊登广告面向社会招生。不得招收港、澳、台、外籍华人插班学习。
三、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专业证书》教学班由国家教委或原教育部审定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或成人高等学校承办。
《专业证书》教育的办学机制是用人单位按工作需要选送学员,委托学校培养,不是学校招生办学。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必须由用人主管部门提出申报,不得交承办学校和其它单位代理。用人主管部门申请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应纳入本部门人才结构调整和培养规划,避免
盲目培养和办班。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在落实承办学校后,向教科司申报。经教科司会同人事司审核批准后开班。
地方文化系统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向同级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经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开班。已批准的专业,由申报部门报文化部教科司、人事司各一份材料备案。
《专业证书》教学班一般只限在本地区举办和招生。因专业性较强确需跨地区举办教学班和招生的,申报部门须征得学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我部教科司批准实施。
向文化部教科司申请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申报部门(或部直属单位)应认真填报《〈专业证书〉教学班报审表》(附件一)①;新生入学后,承办学校应向教科司报送《〈专业证书〉教学班录取学员登记表》(附件二)②。
注①② 附表略。
四、从实际出发,认真确定专业和培养目标,制订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专业设置应根据国家教委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已开设的专业确定。确需增设新的专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先行科学论证,后办审批专业手续,有专业才可办班。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我部教科司会同有关司局,或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组织有关教师、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研究制订。对我部制订并下达的《专业证书》教学计划,文化系统应当按照执行。对我部未制订
教学计划的专业,有关部门(或部直属单位)在向教科司申请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时,应同时送审该班教学计划;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应将经地方教育部门批准办班的教学计划报我部教科司备案。
各部门(或部直属单位)必须根据岗位规范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制订《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要体现专业特点,增强针对性、实用性,教学要求可有所侧重。在岗位专业知识上要达到与高等专科学校同类专业相当的规格质量要求,但不要机械套用学历教育中“专业课”
的教学内容和程序,也不要将普通专科教学计划进行简单删减作为《专业证书》班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一般应设置十门左右的课程,理论教学总时数不低于八百学时。
五、加强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自己所开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的管理。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并组织适当力量管理这项工作。要经常组织教学检查,注意掌握教学情况,及时研究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
部属普通、成人高等院校设有音乐、美术、戏剧、戏曲、舞蹈、文化管理类专业及工艺美术类部分专业,有雄厚的师资队伍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应按照自身办学能力和有关规定积极接受委托任务,承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学校应实行统一规划和领导,建立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委托单
位的教学计划和实施方案,精心安排师资力量,严密组织教学,确保应有的培养规格。必须建立学员的学籍档案,严格学籍管理制度。学校应独立负责《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管理,不得由其它单位代管,也不得与其它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培训中心、中等专业学校和未经国家教委批准
备案的高等学校联合办学。
部属院校可参照文教函(1992)1924号通知中“干部专修生和专业进修生”的收费标准,收取《专业证书》教学班学员的学费。
六、严格《专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制度。
凡符合入学条件的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在学习结束时,承办学校应向委托部门和审批部门报送学员成绩册备核。由教科司审批开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使用由教科司统一印制的“文化部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
》”,由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开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使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业证书》。
《专业证书》由承办学校盖印,委托部门(或部直属单位)验印,学校颁发。
七、以前我部所发关于《专业证书》教育的文件,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