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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两审终审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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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两审终审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两审终审制的通知

1955年2月4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各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组织法公布业已三个月,但有若干中级(省分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案件时仍准许当事人上诉第三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0、11、12三个月收案数字统计,民事三审上诉案件仍占民事收案总数百分之六十二强,刑事三审上诉案件亦占刑事收案总数百分之三十强。这种情况,不但违背法院组织法,且对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和法院工作都是不利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各中级(包括尚未改为中级法院的省分院)以上人民法院必须明确准许上诉三审已无法律根据,今后对所受理的案件必须遵照法院组织法认真负责地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组织法关于审级制度的规定是鉴于我国地区辽阔,交通不便,如果审级过多,势必造成诉讼拖延,对人民不利,而两审终审既便利人民诉讼,又可以办案迅速,是切合广大人民的利益的。各级法院在宣判时应向当事人充分说明二审终审制的好处,并说明第二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同时,在审理案件时须发挥独立负责精神,加强调查研究,防止草率粗糙,务求判决正确。宣判以后如果发现原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即应根据组织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纠正。


机械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含标准规范)评选及奖励办法

机械部


机械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含标准规范)评选及奖励办法
1994年5月18日,机械部

为推动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工作保质创优,调动各勘察、 设计单位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奖励优秀勘察和优秀设计成果, 特制定本办法。
—、评审范围
(1)凡经国家、部、省市主管部门组织的正式验收(或鉴定)投产后经一年以上使用考核的工业及民用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单项工程勘察(含工程测量与城市测量、工程地质与岩土工程、 水资源评价与凿井工程)与设计(含新建、扩建、改建、 技术改造和国外技术项目的配套工程勘察设计),并符合申报标准条件者均可参加评审。
(2)中外合作勘察、设计的工程项目,只评审国内勘察、设计部分。
(3)近几年国家、部下达的制(修)订勘察设计标准、规范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参加评审。
(4)情报、计算机应用程序等软科学项目不在此评审范围。
二、申报标准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2)设计有多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比较、优选,在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消耗和成本等方面有明显效果,投资概算符合实际,正确可靠, 综合经济效益比同类型项目有明显提高。
(3)建设项目工厂的组成、总平面布置、建筑设计、空间布局和管线布置紧凑合理,节省用地,安全适用,便于生产和管理, 并有明显的改进或创新。
采用的工艺、设备、材料和结构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国情、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勘察、设计文件齐全,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
(5)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消防、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综合防治技术可靠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6)采用计算机优秀设计软件,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的项目(甲级设计证书单位从1990年后设计的项目)。
(7)申报项目有创优目标和三个环节的工序管理记录(开始推行全而质量管理单位执行此条件)。
(8)勘察方法和勘察手段选用适当,积极采用新技术,并以合理工作量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9)勘察成果能正确反映客观实际,论证充分,结论正确,整个勘察过程都经过严格的检查、审核。
(10)勘察期间未发生人身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机具事故。
(11)颁发的国家、行业(部)级勘察设计标准、 规范经一年以上实际应用和考核,对提高勘察设计水平,质量、效益等方面有明显效果。
三、优秀工程勘索、设计(含标准规范)的奖励等级和标准
1.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含标准规范)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
2.各奖励项目应达到的标准
(1)一等奖。勘察、设计(含标准规范)具有独创性,在关键工艺或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勘察、 设计(含标准规范)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水平的提高起了重大作用, 经实践证明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2)二等奖。勘察、设计(含标准规范)具有创新,解决专业中重大技术问题,达到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有较大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3)三等奖。勘察、设计(含标准规范)有一定创新,在关键专业或关键技术上与同类勘察、设计相比有较大进步,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四、申报条件
(1)近三年获本单位优秀勘察、设计一、二等奖并未曾获过省市级优秀勘察、设计奖符合评审范围者均可申报。
(2)当年申报没有被评上项目下一次不得再申报,因参加评审条件不具备需补充材料而缓评项目,下一次可继续申报。
(3)申报单位范围为机电工业勘察设计协会成员单位(机械行业)。
(4)申报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五、申报材料内容和申报时间
1.申报材料内容
(1)技术总结报告。应含当前国内外同类工程或项目先进技术和关键技术概况, 工程或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技术水平同当前的国内外同类最先进技术进行全面比较,以及用户使用、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等内容加以综合评述。
(2)验收、鉴定批文或证书。
(3)用户使用及社会效益证明。
(4)经济效益证明。
(5)表一至表四(见附表)
以上五个材料一式四份(并应有一份盖红章的证明)。
(6)主要图纸或照片一份
申报项目应尽量附上介绍工程录像带(时间严格控制不超过8分钟)。
2.申报时间
每两年申报一次, 申报年的二季度末前将申报材料寄中国机电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六、评选时间
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九月份进行。
七、评选机构
评选委员会由部行业发展司负责组织,下设优秀工程勘察、 优秀工程设计二个评审组。
评选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勘察设计协会, 负责有关评选的各项具体事务和协调工作。
八、奖励
凡获得部级优秀工程勘察项目、优秀工程设计项目由部颁发奖状, 对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十五人以内,二等奖十一人以内,三等奖七人以内),授予荣誉证书。资金从技术开发费中支出,并记入当事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
九、申报费
申报项目均交纳申报费,用于补助评审工作支出。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部行业发展司负责解释。
附表一 优秀工程勘察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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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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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完成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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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 │ │计划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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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起止时间 │ │工程建成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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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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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奖励的详细内容和理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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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优秀工程勘察项目申报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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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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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起止年月 │ │建成投产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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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部门 │ │验收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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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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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概算 │ │竣工决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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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概算的主要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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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计单位 │ │协作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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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计成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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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主要优缺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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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优秀勘察设计标准规范申报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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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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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制经费│ 计划安排 │实际支出│
│级别(国家或行业(部))│ │ ┝━━━━━┿━━━━┥
│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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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部门 │ │组织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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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 │ │批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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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编单位 │ │主要编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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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实际│ │ │
│起止年月 ┝━━┿━━┥颁布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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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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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优缺点和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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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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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报等级 │
│ 曾获哪一级奖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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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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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申报部门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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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验收部门的评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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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评选委员会审定意见: │
│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 主任委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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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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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职务│ │参加本项目│在本项目中担任 │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职称│工作单位│ 起止时间 │ 主要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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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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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国家经贸委


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国家经贸委 二000年七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
高新技术类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推进结构调整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中小企
业结构调整。认真执行已颁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当前,国家扶持的重
点是: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
服务型等中小企业,使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档次、增加产品品种,满足市
场需求。对那些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安全生
产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关闭。

  (二)简化中小企业设立审批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有关部门不
得在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前设置前置审批条件。研究探索中小企业破产与清算的简
易程序,逐步建立企业督促、风险预警、债务重整和依法破产等制度。
  (三)坚持发展大企业大集团与扶持中小企业并举的方针,鼓励中小企业向
“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与大企业大集团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关联
产业群体。着力扶持“优强”中小企业发展,不断总结推广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
发展经验和典型模式。
  (四)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可
在规定权限内给予财政、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以鼓励和吸引国内
各类投资者以及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二、鼓励技术创新
  (五)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
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采取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等必要
措施,在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
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有效扶持。
  (六)在充分发挥现有各类科技。工业园区带动、辐射功能基础上,研究总
结区域性、行业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的成功经验,认真落实《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
号)精神,加快培育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和产业化基地。
  (七)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投资创办中小企业,其作价金
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已改制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可
将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按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特殊贡献者。
  三、加大财税政策的扶持力度
  (八)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重点用于中小企业
的信用担保和创业资助、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等,支持中小企业
发展。
  (九)各类中小企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
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为鼓励中小
企业更快发展,要抓紧研究减轻工业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办法。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
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十)鼓励和支持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等以中小
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鼓励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注意信贷安全的前提
下,建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切实
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鼓励政策性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支持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十一)继续扩大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银行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经
营特点,及时完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县级行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
提高工作效率。要积极研究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进一步改善
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十二)逐步扩大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逐步放宽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
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的条件。选择有条件的中心城市进行企业法人间的
中小企业产权交易试点。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
等方式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
  (十三)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以及风险
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和撤出机制。有关部门要严格风险投资的市场准入和从业资
格管理,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充分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各级
政府部门均不得直接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务。
  五、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十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
业协调与自律制度。
  (十五)要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担保与再担保试点,
探索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
务;在加快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同时,推动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性担保
业务的发展。对于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
作,并一律纳入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部门一律不得操作具体担
保业务。
  六、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六)各级政府要转变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信
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要
推动中小企业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发展,建立有效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强
化监管,实现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十七)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各类
科研单位改制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
大专院校和各类商会等机构,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并通过技术洽谈、
专利和零配件招标、人员培训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方
面的服务。
  (十八)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
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获取政策、技术、市场、人才信息等提供
方便。在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试点,为降低中小企业市场开发
成本创造条件。
  (十九)采取政府引导、行业辅导、企业互助和企业自我培训等多种形式,
充分利用现有管理院校、培训中心等力量,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投资咨询和职业
技能培训等。逐步建立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中心,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职业经营者
市场。
  七、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二十)积极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
依法认真清理各种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有利于各类
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
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
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要逐步取消县(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上交管理费以及
城市供水、供气的增容费和供电增容费(贴费)的有关规定;降低中小企业贷款
抵押品登记收费标准。各地要加强对已取消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
减免本地区中小企业费用的具体措施。对巧立名目、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
要坚决予以查处。各级政府应创造条件,鼓励大企业将部分产品及零配件生产分
包给中小企业。同时,要坚决取消各类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
与大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十二)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加快由审批制向资格
登记备案制的过渡,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为中小企业参与国
际竞争创造条件。中小企业特别是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71号)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外商独资或参股创办中小企业。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各
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工作,要坚持放开搞活与扶持发展并举的
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
境。各地要从全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做好中小企业发展的政
策协调工作。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由国家经贸委牵头,科技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
务总局等部门参加,成立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
经贸委。各地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尽快明确中小企业
管理机构,推动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十四)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提出客观反映中小企业实
际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和中小企业标准。
  (二十五)本意见适用于城乡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
伙制和个人独资等各类中小企业,具体实施办法由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
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