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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重申注意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0:04: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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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重申注意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重申注意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自总行《关于依法清收贷款,注意诉讼时效的通知》下发后,各行依法收贷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维护了本行权益,创造了一些经验,但这项工作开展不尽平衡,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行对于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的法律意义认识不足,导致一些贷款的不必要损失。因此,
希望各行在清收贷款时注意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
一、关于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其法律意义是,银行发现其债权的权益受到侵犯后(如已知贷款逾期),两年内如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催收贷款或办理展期等),就会引起借款合同所确立的借贷法律关系的消灭,即债权债务的消灭,银行的权益(即请求法
院保护债权的权利)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还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限重新计算(从中断时起两年)。因此,各行应结合清贷工作,区别不同情况对已经逾期的贷款可采取三种措施:(一)以书面
形式发送“贷款催收通知单”,以此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要求借款单位出具书面还款的承诺;(二)对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抓紧办理展期手续,由此而改变逾期贷款的性质;(三)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已经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催收贷款备忘录。将过去曾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催收贷款的行为记录在案;(二)同借款单位协商,专门就还款的问题另签一份协议;(三)重新办理财产抵押或找保证人;(四)对虽已逾期两年以上,但由于曾经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催收,从而未超过诉讼有效期的贷款,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执行时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一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因此
,一旦判决生效,银行作为胜诉方,应及时催收贷款,如果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990年5月29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内部机构的通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内部机构的通报
国家开发银行


通报
各部委、各金融机构,各省市(区)计、经委:
为强化贷后管理,建立健全信贷责任制,完善经营机制,提高资产质量,经国务院同意和中央编委正式批准,我行内部机构已进行局部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情况通报如下:
一、撤销煤炭石油、电力、交通、原材料、机电轻纺、农业、林业环保、技改等八个专业信贷局;实行局际间的审贷分离,按专业、行业组建四个评审项目局,按经济区域组建六个信贷管理局。
二、评审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负责本局有关行业的发展计划、规划、方向和区域布局等信息;负责对本局有关行业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资金配置意见;负责小型项目的评审工作;参与项目初步设计与
概算的审查工作。评审局的业务分工是:
1.能源水利评审局:负责电力、煤炭、石油、水利和劳改劳教贷款项目的评审。
2.交通环保评审局:负责铁道、港口、公路、民航机场、环保、市政建设和市场流通设施贷款项目的评审工作。
3.农林原材料评审局:负责农业、林业、钢铁、有色、黄金、化工、石化、化肥、医药、建材、造纸贷款项目的评审工作。
4.机电轻纺评审局:负责机械、电子、轻工、纺织、汽车、船舶、科技转化、军工(三线调整军转民)贷款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信贷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拨付和贷款资金使用的跟踪管理;负责监督项目配套资金的到位;负责监督项目投产后经营情况;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代理经办行的选择、考核和监督工作;参与本地区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和贷款
回收计划的编制工作;参与本地区项目的评审工作。信贷局的业务分工是:
1.华北信贷局:负责华北地区贷款管理工作。
2.东北信贷局:负责东北地区贷款管理工作。
3.华东信贷局:负责华东地区贷款管理工作。
4.中南信贷局:负责中南地区贷款管理工作。
5.西南信贷局:负责西南地区贷款管理工作。
6.西北信贷局:负责西北地区贷款管理工作。
四、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由综合计划局负责对口国家经贸委,统一管理和协调;四个专业评审局和六个地区信贷局分别负责有关技改项目的贷款评审和管理。
五、委托代理工作由财会局负责对口代理行总行,由信贷局负责对口代理行省分行和经办行。
请各代理行总行转通知到所属有关项目单位的代理行和经办行。



1997年1月27日

教育部关于加强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管理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关于加强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管理的紧急通知


教发[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已在各地陆续展开,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把握好高等教育发展的节奏,积极推动高等教育工作重心向深化改革、提高质量转移,实现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和部属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2005年普通高校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增加计划,也不得跨越隶属关系调整招生计划。

  二、招生录取期间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除预留的调整计划外,不得擅自接收追加计划,并严格按招生学校公布的招生生源计划投放考生电子档案,严格禁止招生学校超计划录取。

  三、为保证国家下达的普通本科、高职(专科)计划不突破,对目前已经擅自超计划下达招生计划的有关省市,要坚决纠正并且不得在规定的录取时间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

  四、实行新生学历电子注册与国家下达招生计划相挂钩制度,坚决杜绝违规招生和超计划招生。

  五、各地、各部门和部属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下达计划,切实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违规录取,坚决制止社会中介机构借招生之际实施诈骗,保证今年高校招生任务的圆满完成。

  各地、各部门和部属各高等学校要讲政治、顾大局,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教育部将在今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对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情况将作为今后制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请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二○○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