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4-07-01 23:58: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


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0年五月九日国务院批准)

爱国卫生运动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保护人民健康,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具有移风易俗,改造国家的作用.由于过去长期受到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爱国卫生运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于停顿状态.粉碎“四人帮”以后,有了新的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加强领导,动员群众,措施得力,持之以恒”的方针,加强对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及其办事机构的组织建设,以适应新的情况,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爱卫会的性质和任务
中央和各级爱卫会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的领导下,负责爱国卫生运动的领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各地区、各部门把爱国卫生运动纳入各自规划;研究解决各行各业在四化建设中出现的影响卫生、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加强城乡卫生基本建设、卫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深入持久地p搞好除四害,讲卫生,控制和消灭疾病;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不断改善城乡卫生面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二、爱卫会的组织
1.中央爱卫会,在党中央、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由中央军委、计委、建委、农委、科委、工交、财贸、农业、水利、冶金、化工、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环保、体育、公安、民政和工、青、妇等部门领导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旗)爱卫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2.中央和地方各级爱卫会设主任一人,由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各级爱卫会成员名单抄报上一级爱卫会.
3.城市各部门、各区、街道办事处,各大中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均设爱卫会并落实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其他各基层单位也要有相应的组织,有人抓这项工作.
4.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爱卫会的组成,由解放军自定.
5.各级爱卫会受同级党政领导,县级(中央直辖市的街道办事处)以上的爱卫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爱卫会成员部门的职责
爱国卫生运动是全党全民的事情,应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爱卫会成员部门,应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计划、财政、物资部门要把城乡除害灭病、卫生基本建设(包括农村“两管五改”)所需物资、经费纳入国家和地方计划.
农业、水利部门要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新农村的发展规划,抓好农村饮用水的改良、粪便无害化处理和大办沼气.卫生部门应密切配合农业、水利部门搞好寄生虫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工业部门要制订搞好环境卫生、防治环境污染的规划,抓好文明生产、劳动卫生、“三废”治理和职业危害的防治.
城建部门要把城市卫生基本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增添卫生设施,加强环卫专业队伍的建设,搞好城市粪便、垃圾、污水的无害化处理.抓紧解决城市卫生基本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商业、轻工、粮食、供销、工商等部门要结合经营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注解:该条例已被废止,现按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执行.)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的各项规定,提高食品卫生质量,改善食品结构.搞好集市贸易的卫生管理.
化工、医药部门要负责生产高效低毒低残留的除害消毒药品和器械,以满足供应.
环保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搞好环境保护,治理“三废”和噪音,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与卫生部门紧密配合搞好保护环境的监督工作.
卫生部门要做好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科研工作,搞好卫生监督,解决好医疗卫生部门的垃圾、污物、污水、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卫生知识教育,认真贯彻中、小学生守则和卫生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改善学校环境,培养学生爱清洁、讲卫生的道德风尚,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
体育部门要坚持体育与卫生相结合,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公安部门要根据人民警察职责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有关内容的条款,加强对公共卫生和市容的管理.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组织工人、共青团员、妇女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搞好个人和家庭卫生,进行社会公德教育,自觉遵守各项卫生规定.
宣传、文化、新闻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宣传.报纸、电台、电视台以及影剧院要积极配合搞好卫生宣传工作.
上述各成员部门,应把各自承担的爱国卫生运动的任务与生产、工作、教学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列入自己的计划,统筹安排,把搞好爱国卫生运动列为考核评奖条件之一.
四、爱卫会办公室的编制和职责范围
爱卫会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配备专职干部.
编制人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编委、中央爱卫会、卫生部《关于健全和加强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通知》精神自定.人员列入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
爱卫会办公室的职责是贯彻执行爱卫会决议、指示,向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拟订爱国卫生运动计划;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督促检查,落实计划,抓好典型,交流经验;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监督执行各项卫生法规.
本规定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施行.


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对执行上述规定时五年期限的计算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五年期限的具体计算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
二、关于个人在华居住满五年以后纳税义务的确定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三、关于计算五年期限的起始日期
个人在境内是否居住满五年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83)财税字第62号《关于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同时废止。



1995年9月16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包括下列耕地:

“(一)粮、棉、油生产基地;

“(二)城镇及工矿区所必需的蔬菜生产用地;

“(三)名、特、优、稀作物的生产用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和推广部门所必需的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场地;

“(五)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高产、稳产的连片农田;

“(六)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界线,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控制指标以乡(镇)为单位具体划定。”

四、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五、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主要由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闲置费、耕地占用税构成。”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故意损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