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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4 01:25: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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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

1980年5月3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军事专用线(以下简称军事专用线)是为了完成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基地、仓库、机场、工厂等运输任务而专门修建的铁路岔线,是军事基地、仓库、机场、工厂的组成部分和重要技术设施。做好军事专用线的修建和维修管理工作,对加强军队后方建设,保证完成平时、战时军事运输任务,节约军费开支,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2条 军事专用线的修建和维修管理工作是军队和铁路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新建军事专用线由申请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办有关建设事宜;既有军事专用线由军事专用线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使用管理;新建军事专用线的设计、施工和军事专用线的维修养护委托铁路部门承担;军事交通部门参与新建军事专用线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检查督促军事专用线的维修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必须本着分工负责,互相协作的精神,共同做好军事专用线工作。
第3条 凡由国防费开支修建的军事专用线,产权属军队所有;军队租用铁路部门或其他单位的专用线,产权仍属铁路部门或其他单位。
第4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使用管理的一切军事专用线,但不包括军事专用铁道。

第二章 新建铁路军事专用线
第5条 新建、扩建军事专用线必须根据主体工程的性质、建设规模、运输量大小,对各种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路、管线等)进行通盘考虑、综合比较,力求做到经济合理。大、中型仓库一般可修建铁路专用线,军事基地、机场等根据国防需要确定。
第6条 新建、扩建军事专用线的年度计划,由各建设单位纳入主体工程计划,上报总后勤部审批下达。
国防科委系统各单位新建、扩建军事专用线,由国防科委统一归口审批。
总后勤部军事交通部应将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委批准的年度新建军事专用线计划,通知有关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
第7条 新建军事专用线接轨点的选定,必须在主体工程定点报告上报以前,由建设单位会同铁路局(在未交付运营的新建铁路线上接轨,应会同该铁路的设计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局军代处)进行现场勘察,对接轨方案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文字记录。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发函向所在铁路局提出接轨申请。经铁路局和驻局军代处共同审查同意后,由铁路局函复建设单位。
军事专用线在地方工业企业专用线上接轨,除取得地方工业企业专用线主管单位书面同意外,还应取得铁路局和驻局军代处的同意。
第8条 新建军事专用线委托铁路部门设计、施工时,建设单位按附表一之格式向铁路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尚未交付运营的新线或由铁路设计院承担设计的正在改造的既有铁路线上接轨修建军事专用线,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归口向铁道部提出委托,由铁道部指定有关单位负责设计、施工;
(二)在营业铁路线上或由铁路局承担设计、施工的正在改造的既有铁路线上接轨修建军事专用线,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所在铁路局设计、施工。
(三)部队自行施工的军事专用线,可委托铁路部门进行技术协助;
(四)委托铁路部门设计、施工或技术协助的军事专用线,建设单位应与铁路有关单位签订设计、施工协议,并抄送驻局军代处。
第9条 新建军事专用线需要委托铁道兵施工时,由各建设单位向铁道兵提出委托。
第10条 新建、扩建军事专用线的设计标准,根据运输性质、运量、到发物资的品种以及接轨干线的运营条件等,参照《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办理。
第11条 新建、扩建军事专用线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鉴定,由建设单位邀请铁路部门和军事交通部门共同进行。在营业线上接轨的,由铁路局和驻局军代处参加;在尚未交付运营的新线上接轨的,由铁路设计单位和有关铁路局及驻局军代处参加。经各方签署同意后,再由建设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12条 新建、扩建军事专用线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向总后勤部申请供应。其中所需钢轨、道岔、配件、钢筋混凝土轨枕等按基建计划渠道申请;所需其他钢材、木材、水泥等统一分配物资,按物资计划渠道申请;由铁道部生产分配的通信信号器材,报请所在铁路局或施工单位负责归口申请供应。
第13条 新建、扩建军事专用线竣工后,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由铁路局(分局)组织铁路有关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和驻局(分局)军代处共同验收和交接,并及时开通使用。
第14条 由于新建军事专用线引起既有铁路车站设备改建或扩建,由铁路部门配合投资。各建设单位必须在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编制前,按附表二之格式向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提出申请,由其呈报总后勤部统一提请铁道部纳入年度基建计划,由铁路部门负责投资和材料,并组织施工。
年度基建计划确定以后提出的配合项目,一般应推迟列入下年度铁路基建计划。因特殊情况不能推迟或需要新开铁路车站时,可由建设单位投资并供应材料,由铁路部门组织施工,建成后按固定资产转移办法无偿移交铁路部门管理。
第15条 由于铁路车站或线路改建等引起军事专用线的变动或增加设备,所需材料及投资由铁路部门负责,并组织施工。对军事专用线的变动方案,应事先与管理单位和驻局军代处协商一致。
第16条 军事专用线电气化工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电气化铁路接轨新建军事专用线,其军事专用线需要电气化时,应由建设单位列入基建计划,随专用线工程一次建成;
(二)由于既有铁路线实行电气化,而引起军事专用线电气化时,由铁路部门连同正线电气化工程一起设计、施工。所需材料及投资由管理单位按基建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解决,所需铁路生产的专用器材,由施工单位申请供应;
(三)凡配有蒸汽、内燃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或由小运转列车取送车的军事专用线可不电气化。
有特殊用途的军事专用线,如因受强电影响而易发生危险者,应由管理单位与铁路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是否电气化及电气化的方式。
第17条 修建的临时军事专用线,在完成运输任务后,如无其他用途,由建设单位负责拆除,属总后勤部统一分配的材料,上交总后勤部另行分配。

第三章 铁路军事专用线的维修养护
第18条 军事专用线的维修、大中修和局部改建委托所在铁路局负责。铁路部门应经常保持军事专用线的良好技术状态,保证军事运输的安全。
第19条 铁路部门在维修工作中应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计划维修,重点整治病害,延长线路设备使用年限和大修周期。
第20条 铁路部门应指定邻近养路工期或设立专门养路工区,负责军事专用线的维修养护工作。养路工区所需的工具由铁路部门提供。产权属于军队的专用线,其专门养路工区的生产、生活用房舍由管理单位修建。
第21条 军事专用线维修所需的养路工人,由铁路部门根据线路技术设备数量和维修定员标准配备。
新建军事专用线建成后的维修工作,管理单位应于开通使用前半年与铁路局商洽委托代办协议,提供军事专用线资料。所需劳动指标,由铁路局专项报铁道部,由铁道部审定并商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下达铁路局执行。
第22条 管理单位与铁路工务段应于每年九月末以前签订下年度的军事专用线维修、租用合同,经铁路分局和驻分局军代处审查同意后,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依据。合同正本二份,管理单位、工务段各一份;付本若干份,分送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铁路分局有关单位,驻分局军代处等。
军事专用线维修合同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期满后如合同基本条款变化不大,经双方同意,可以增加补助条款,延续下年度使用。军事专用线租用合同,如线路设备和租用费率没有变化,且双方没有异议时,可长期有效。
第23条 铁路局(分局)和驻局(分局)军代处应会同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有关单位对军事专用线的设备、维修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或重点的联合检查,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研究下年度的维修计划和提出大中修及局部改建的安排意见。
第24条 军事专用线大中修和局部改建(包括线路位置在原有规模上作局部变动,临时性桥涵改建成永久性桥涵等)工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大中修和局部改建项目由铁路局、管理单位和驻局军代处共同商定。有关单位应紧密协作,使材料、劳动力和款源落到实处;
(二)工程概算由铁路工务段(或施工单位)于九月末前提出,经管理单位报驻局军代处与铁路局审查同意后,由铁路局和管理单位分别列入下年度材料和财务计划;
(三)军事专用线大中修和局部改建计划,经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于十月底前按附表三之格式上报,由总后勤部军事交通部参考军区军事交通部门的意见归口审查核定;
(四)年度计划批准后,铁路局应指定有关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管理单位应与设计、施工单位签订协议,双方按协议办理;
(五)竣工后由铁路局(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在管理单位和驻局(分局)军代处参加下,按设计标准进行验收。
第25条 军事专用线遭到战争破坏,自然灾害或发生事故影响使用时,管理单位和铁路工务部门应立即将专用线的损坏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和驻局(分局)军代处。铁路部门应会同管理单位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车。
第26条 军事专用线维修、大中修、局部改建以及遭到战争破坏和自然灾害抢修所需材料,由铁路局负责代为申请,按签订合同组织供应。
军事专用线大中维修、局部改建换下的废旧钢轨及其配件,由管理单位处理或委托铁路局按规定价格作价回收。废旧枕木除一部分留作维修用料外,其余由管理单位处理。
第27条 军事专用线维修和大中修工作范围、技术条件及验收标准等,均按铁道部颁布的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铁路军事专用线的使用管理
第28条 军事专用线的使用管理工作由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委各级后勤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军事专用线工作的领导,检查督促管理单位的工作,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管理单位应固定部门和人员做好此项工作。
管理单位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军事专用线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建立军事专用线的技术设备档案和掌握有关资料;
(三)按时与铁路工务段、车站签订维修(租用)合同和运输合同,并履行规定条款;
(四)经常了解线路设备状态,每季至少会同养路工区检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五)掌握维修、大中修计划,参与大中修工程的施工管理和了解施工情况;
(六)合理开支军事专用线管理费;
(七)建立健全运输使用(包括外单位使用)制度,搞好运输管理;
(八)会同养路工区,对沿线群众做好爱路护路宣传;
(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驻局(分局)军代处报告军事专用线的维修管理情况。
第29条 在铁路正线和站线上接轨的军事专用线,其分界点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以接轨道岔警冲标五米以外第一个轨缝为准;
(二)如上述岔缝在专用线的安全线道岔上时,则以安全线道岔尖轨尖端外方第一个轨缝为准;
(三)专用线设有与车站联动的信号机、脱轨器时,则以该信号机、脱轨器外方第一个轨缝为准;
(四)在铁路尽头线终点接轨的专用线,以接轨点为准。
由分界点至专用线终点,归管理单位管理;由分界点至接轨点,归铁路部门管理。归铁路部门管理地段的专用线及其附属设备,按固定资产转移办法,无偿移交铁路部门。
第30条 铁路车站与管理单位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军事专用线的运输管理工作。并根据车站和专用线的具体条件,签订运输合同,作为协同的依据。
(一)铁路车站应做到:
1、往军事专用线取送车辆时,应提前向管理单位预报取送车时间。
2、蒸汽机车进入危险品仓库作业时,要安装符合要求的火星网和关闭灰箱门,并严禁在库区内清炉。
3、向军事专用线送车时,应将车辆调送到指定地点,对准货位。调送空车时,应符合军用装载条件和技术要求;调送重车时,应将票据随车送交收货单位。
4、未经管理单位和驻分局军代处允许,不得将其他单位的车辆送入军事专用线装卸物资。
(二)管理单位应做到:
1、接到车站送车预报后,及时做好装卸车准备工作,做到随时装卸,不积压车辆,装卸区应设有照明设备,以便实施夜间作业。
2、线路两侧堆放物资,距钢轨头部外侧,装车不小于二米;卸车不小于一点五米。走行线一般不得进行装卸作业。
3、装卸煤炭、砂石、白灰、水泥、圆木等散装物资,要固定货位,防止损坏线路设备。
4、手推调车,要采取安全措施,并按铁路有关规定办理,严防溜车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5、到达重车如有铁路篷布、军运备品等,应及时与铁路车站清点交接。
第31条 管理单位在线路两侧或跨越线路修建建筑物,应取得铁路工务段的技术指导,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
第32条 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非军事单位使用军事专用线,因特殊情况要求使用或接轨修建岔线者,必须符合规定条件,经管理单位同意,并征求驻局(分局)军代处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接轨和使用条件:
1、不得影响基地、仓库、机场的安全保密;
2、不得影响军事运输;
3、接轨道岔不得低于军事专用线的技术标准;
4、不得损坏线路设备,损坏者负责修复;
5、非经允许,不得在军事专用线地界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6、按规定缴纳费用;
7、签订使用协议。
(二)接轨和使用批准权限:
1、凡在军事专用线上接轨和长期(一年以上)装卸车者,按管理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军区、军兵种后勤部,总后勤部有关业务部、局,国防科委后勤部批准。
2、短期(一年以内)使用者,由管理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3、产权属于铁路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军事专用线,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应取得产权单位的同意。
第33条 军事专用线的转让,拆除及封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军事部门与非军事部门的专用线产权互相转让时,按固定资产转移办法处理。
(二)军事专用线因使用价值不大或用其他运输工具代替时,应及时拆除或封闭。拆下的材料,由批准单位处理。
(三)军事专用线转让、拆除及封闭的批准权限,按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一项办理。
第34条 各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和驻局(分局)军代处应协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军事专用线的规章办法,经常了解和检查督促维修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工作开展。

第五章 铁路军事专用线各项费用的管理
第35条 新建、扩建军事专用线工种费,在有关工程建筑费内开支,由建设单位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向有关部门领报。
第36条 军事专用线的维修、租用、大中修、局部改建以及自然灾害抢修等费用,在军事交通费内的铁路军事专用线管理费开支,由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军事交通费管理办法》规定领报。
第37条 大中修、局部改建和自然灾害抢修费,由铁路部门编制工程设计预算和决算。该预(决)算要经铁路局、驻局军代处和管理单位共同审查签署,作为管理单位领报经费的依据。
第38条 军事专用线维修、租用费开支范围包括下列项目:线路、道岔、桥梁、隧道、涵洞、明渠、道口(包括道口看守员工资)、调节建筑物、电气化设备、信号和由铁路部门维修的通信设备等。
第39条 军事专用线维修、租用费支付办法:
(一)军事专用线维修费,由管理单位于每季按照维修合同的规定向有关铁路工务段预付。铁路工务段在全年费用总数内可以根据维修情况调剂使用,并单独建立帐目,逐项登记使用工、料数及其费用,于每年终了二十日内,按实际开支进行结算。
(二)军事专用线租用费,由管理单位根据铁路局规定的租用费率及租用合同的规定,按季向铁路工务段(或其它产权单位)支付。
(三)管理单位只负担自己管理地段的维修、租用费,由专用线分界点至接轨点的一段线路设备,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铁路部门负担。
第40条 共用线计费办法。地方单位(包括军内经济核算单位)使用军事专用线运输时,由管理单位按下列规定收取费用:
(一)在军事专用线接轨的,按共用线的长度,运量的比例(可按上一年的实际运量查定)和所在铁路局规定的专用线租用费率计算租用费;
(二)在军事专用线上装卸货物的、按使用线路的长度和装卸车数计算使用费,收费标准由总后勤部军事交通部制定。
第41条 管理单位收取的外单位使用军事专用线运输费和大中维修、局部改建换下的废旧轨料变价费,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预算外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运输收入”、“淘汰报废装备变价收入”处理办法办理。分成、留用的上述费用,要用于解决军事专用线使用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第42条 军队所属的企业单位(指经济核算单位)使用的军事专用线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各企业单位自理。
第43条 军事专用线维修、大中修、局部改建等一律不支付税金。
(附表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建设工程奖励活动的公正与规范,促进施工企业创建优质精品工程,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奖励活动的公正与规范,促进施工企业创建优质精品工程,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被评为深圳市优质工程并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依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可以对其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工程施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简称鲁班奖,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建设工程简称鲁班奖工程,鲁班奖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简称鲁班奖企业,用于奖励的建设工程简称奖励工程。

  第三条 鲁班奖企业在鲁班奖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约定工期;

  (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项目经理有3次以上不在岗;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四条 在鲁班奖颁奖至市政府批准奖励工程期间,鲁班奖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给予奖励: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二)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因不良行为受到红色警示;

  (三)拖欠劳务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

  (四)因鲁班奖评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行贿、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受到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不宜实施工程施工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鲁班奖企业应当于鲁班奖颁奖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工程施工的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深圳市优质工程、鲁班奖获奖证书;

  (三)鲁班奖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结算书;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逾期未申请的,或者因申请人原因未办理完工程结算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具体方案,并应当自收到申请后90日内提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逾期不能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应当包括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有关建设单位与奖励申请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奖励申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规定的,拟给予奖励施工的工程或者工程范围及其基本情况;

  (三)拟给予奖励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意见;

  (四)拟给予奖励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要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奖励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

  (二)已办理计划立项手续;

  (三)与鲁班奖工程规模相当,即奖励工程造价应当在鲁班奖工程造价120%以内;

  (四)与鲁班奖工程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类型。

  第九条 奖励工程造价按审定预算价下浮一定比例确定。该下浮比例以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的平均下浮率为准。确需对该下浮比例进行调整的,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确定。

  奖励工程预算造价未经审定的,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复概算的“建安投资总费用”为奖励工程造价。

  鲁班奖工程造价以结算价为准,非因申请人原因未办理完工程结算的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价为准。

  第十条 奖励具体方案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奖励方案、审议意见报市政府办公会议审定。

  市政府办公会议议定拟给予奖励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公示5日。

  公示主要内容包括:

  (一)奖励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奖励申请人获得深圳市优质工程、鲁班奖的情况;

  (三)鲁班奖工程项目名称、造价等基本情况;

  (四)奖励工程项目名称、造价等基本情况;

  (五)异议权利的告知及异议途径。

  第十一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深圳建设信息网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邮箱、传真等途径提出异议,也可以直接递交书面异议。异议人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地址。

  公示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异议提出意见,并提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应当指定纪检、监察、建设等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检察等机关处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关于异议的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二条 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影响奖励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应当形成优质工程施工奖励的决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决议制作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批准奖励工程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发布奖励通告。

  第十三条 鲁班奖企业应当在签订获奖工程合同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确保项目管理班子到位、保证质量和工期等内容的承诺书,并自行完成或者依法分包完成奖励工程,不得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

  第十四条 鲁班奖企业根据本办法获得的工程奖励,不影响其依据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获得其他奖励。

  第十五条 参与鲁班奖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分包、供货等参建单位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应当提交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鲁班奖企业在奖励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或者履约评价为不合格,或者发生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取消其5年之内获得工程施工奖励的资格。

  第十八条 2007年6月1日以后本办法实施以前获得鲁班奖的,对其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工程施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非国有或者集体投资的建设工程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二字[200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机械、轻工等行业机械伤害事故比较严重,特别是与冲压、剪切、木工等危险性较大的机械设备相关的重伤事故频发,严重危害了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为了切实预防机械、轻工等行业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保证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进一步加强以防止机械伤害为目的的预防性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列入日常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要集中一定的人力和时间,深入相关企业调查了解生产、设备、用工、安全管理和伤亡事故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本地区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和特点,掌握机械伤害事故的基本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设备。

  三、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有效形式,向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机械安全的标准和规章,使企业管理者和职工了解国家的有关要求,提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同时督促企业对照相关要求切实搞好自查自纠工作。

  四、要针对本地区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列出监督执法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特别是要着重抓好冲压、剪切、木工机械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相对集中的地区和企业的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要加强对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将监督检查工作与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及"三同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行政执法工作和指导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其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企业提供安全培训、检测检验和技术指导,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防范和救护能力,促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请各地注意统计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有关数据,并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时上报。在执法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二司联系。

  联系人:王小拾 电话:64463134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