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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对《关于如何理顺设计方案招标与城市规划管理关系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24-07-12 07:30: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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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对《关于如何理顺设计方案招标与城市规划管理关系的请示》的复函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对《关于如何理顺设计方案招标与城市规划管理关系的请示》的复函
建设部
建法函(2001)108号




甘肃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顺设计方案招标与城市规划管理关系的请示》(甘建设〔2001〕5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要求和用地红线图,在此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
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原规划设计要求和用地红线图对中标方案进行审核。


2001年4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城市运动会创纪录的统计及公布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城市运动会创纪录的统计及公布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城市运动会(简称五城会)比赛中有纪录的项目是:田径、游泳、射击、射箭、举重、自行车。对这六个项目创造新纪录的统计、公布办法如下:
一、 五城会决赛期间组委会统计和公布运动员创造的各项目的世界纪录、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和全国纪录。各类纪录均要以国际单项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近期公布的最新纪录为依据。
  田径、举重、自行车统计和公布世界纪录、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全国青年纪录;游泳、射击、射箭统计和公布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射击统计和公布全国青年纪录,田径、游泳统计和公布全国少年纪录。
二、五城会决赛期间,凡运动员创造了世界纪录、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的申报、统计、公布办法如下:
(一)运动会上创造的世界纪录可以被国际单项组织承认,并允许申报的项目是田径、游泳;世界青年纪录可以被国际单项组织承认,并允许申报的项目是田径;亚洲纪录可以被亚洲单项组织承认,并允许申报的项目是田径、游泳。
以上项目在五城会上创造的世界纪录、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均统计次数,公布为“创世界纪录”、“创世界青年纪录”、“创亚洲纪录”。
(二)在五城会上射击、射箭、举重、自行车创造的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因国际或亚洲单项组织不予承认,所以我国不申报。但射击、射箭、举重、自行车在决赛期间创造的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大会均承认为“超世界纪录”、“超亚洲纪录”并统计次数。
(三)有纪录项目的竞赛委员会须严格按照国际竞赛规则规定组织比赛,为运动员创造世界纪录能够得到国际或亚洲单项组织批准而创造条件。
运动员创造世界纪录、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后,应经赛场总裁判长审核、签字后,由计算机迅速传报大会竞赛部备案。创造纪录的运动员应立即进行禁用药物的检查。凡符合申报世界纪录和亚洲纪录条件的,赛后十天内由全国单项协会向国际或亚洲单项组织申报新的纪录。
(四)田径、游泳、射击、射箭、举重、自行车项目同组(或同一轮)多人创和超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大会均承认为“创世界纪录”、“超世界纪录”、“创亚洲纪录”和“超亚洲纪录”,并统计次数。
四、在五城会决赛中,运动员创造全国纪录和全国青年、少年纪录后,由竞委会填写创纪录情况报告表(附后),报大会竞赛部备案。
全国纪录和全国青年、少年纪录统计办法是:同一个项目的同组(或同轮)比赛中,有多人打破纪录,均承认创全国纪录,并统计次数。在不同组(田径田赛的不同轮)比赛中,后组成绩高于前组成绩者,方统计为全国纪录。
五、对五城会比赛中创世界纪录的运动员,在闭幕式上颁发体育运动荣誉奖章。对超世界纪录的运动员,颁发体育运动一级奖章。
六、凡五城会中因检查出使用违禁药物的运动员,取消其比赛成绩并收回体育运动奖章。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
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年末没有支用的当年财政补助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以及历年结转财政资金,包括单位实存资金账户的财政结余资金。

第二章 结余资金的分类

第三条 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以前年度结余。当年结余是指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以前年度结余是指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形成的累计结余。
第四条 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结余。
项目支出结余分为净结余和专项结余。净结余包括: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由于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原因,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预算批准年度至下一年年底止未全部支出形成的结余。专项结余包括:项目在预算批准年度部分实施或未实施且在下年度需要继续实施的结余;上年未实施或上年部分实施需要在当年继续实施的项目结余。

第三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及财政部门指标清册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结转下年使用,主要用于增人增资等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第七条 项目支出净结余由市财政局收回后重新安排使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专项结余用途的,应报市财政局核准。
第八条 对省级或省级以上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余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由市财政局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调整和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第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级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批复之后一个月内将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上报的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具体要求以当年清理结余资金通知为准。

第四章 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财政局应对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理和检查。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市财政局责成其纠正,并相应调减部门预算。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结余资金使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外,与市财政局有拨款关系的其他单位结余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