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保局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4]213号
各市财政局、环保局:
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效益后评价暂行办法》及《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河北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效益后评价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环保专项资金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运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采取科学、规范的考评方法,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出效益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综合判断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运营状况、风险程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为合理分配资金、优化支出提供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环保专项资金是指一般预算资金、排污费、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资金。
第四条 项目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系统的原则。
第二章 绩效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法规;
(二)省财政厅部门预算批复文件、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
(三)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项目验收报告;
(四)项目财务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其它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内容和功能情况。根据环保行业相关标准分析项目完成的数量、质量及完成进度和及时性等方面的实现程度;评价项目的实用性及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绩效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程度。主要指标为:项目完成任务量、项目完成质量、项目实用性、项目达标情况等。
(二)资金保障情况。分析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进度、资金支出规模、结构及影响力情况等。主要指标为:专项资金到位率、专项资金配套率、专项资金使用程度、专项资金影响力系数等。
(三)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分析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效果及效率,反映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投入产出比较效益。主要指标为: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量、排污费削减率及居民满意度等。
(四)实施管理情况。分析项目的发展规划、项目筛选、监督检查、财务管理等情况。主要指标为:发展规划评价指数、项目立项评价指数、项目筛选评价指数、项目计划进度完成率、财务合规评价指数等。
第七条 对实施周期较长的跨年度项目,根据管理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评价。主要是对项目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从而达到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的目的。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方法
第八条 绩效评价实行“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办法,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实行重点评价。重点评价一般选择具有代表性或使用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或项目。
第九条 项目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
(一)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复核等方式,对评价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分析和评价。
(二)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绩效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条 项目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典型方法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最低成本费用法、综合指数法、模糊数学法、打分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将项目的总支出与总效益进行对比分析的评价方法。
(二)最低成本费用法是通过分析项目成本费用进行方案筛选的评价方法,又可根据不同情况分为总成本比较法、平均成本比较法、边际成本比较法和临界值计算法。
(三)综合指数法是在多种经济效益指标计算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权数计算出综合经济效益指数。
(四)模糊数学法是指采用模糊数学建立模型,对项目效益进行综合评价的方法,将模糊的、难以进行比较判断的经济效益指标之间的模糊关系进行多层次综合评价计算,从而明确项目带来的效益。
(五)打分法是指由行政机关、专家、社会公众,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的具体方法可根据项目特点和评价工作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项目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适用性原则。应根据不同的专项资金类型,不同的项目类别以及财政管理的要求,分别设置不同的指标。
(二)可操作性原则。评价指标的设计力求简便易行,便于公众理解、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既要考虑设计定量指标,反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各类绩效水平,又要设计定性指标,反映项目预算执行、管理的好坏。
第十二条 项目评价指标
本指标体系的构建充分遵循了可行性、层次性、系统性、及时性和阶段性动态等原则,各级指标权重标准采用专家会议法、德尔菲法确定。专家会议法是一种群组决策方法,是指由多名专家,相互讨论、相互交流、相互启发,互相补充,取长补短,最终达成共识的一种方法。德尔菲法又称专家调查法,是指根据有专业知识的人的直接经验,采用系统的程序,互不见面和反复进行的方式,对某一未来问题进行判断的一种方法。
财政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说 明
指标
名称
权重
指标名称
权重
统计和计算
一、项目实施内容和功能指标
0.1
1、项目完成任务量
2、项目完成质量
3、项目实用性
4、项目达标情况
0.2
0.4
0.2
0.2
1、项目完成任务量=实际完成工作量÷计划应完成工作量×100%
2、项目完成质量=实际工程质量状况÷行业标准质量目标×100%
3、项目实用性=项目完成后实用性或功能用途满足度÷项目计划实用性或计划功能用途×100%
4、项目达标情况=项目完成后实际达标能力÷项目计划达标能力×100%
分析项目完成的数量、质量及完成进度和及时性,根据环保行业相关标准评价项目在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实现程度;评价项目的实用性及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绩效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程度。
二、资金保障指标
0.2
1、专项资金到位率
2、专项资金配套率
3、专项资金实际使用率
4、专项资金影响力系数
0.3
0.3
0.2
0.2
1、专项资金到位率=专项资金实际拨付额÷专项资金预算总额×100%
专项资金到位率
2、专项资金配套率=地方财政、企业环保配套资金额÷环保专项工程资金预算总额×100%
3、专项资金实际使用率=实际使用专项资金数额÷专项资金实际拨付额×100%
4、专项资金影响力系数=项目实施中省级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总额÷项目工程所筹集全部资金实际使用总额×100%
1、到位率反映财政环保专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主要监督资金的使用。2、配套率反映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占地方配套投入的资金量情况,反映地方财政或企业对环保专项工程投资的结果。3、使用率反映专项资金被实际利用的情况。4、影响力系数是指环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级环保资金所占全部资金的比重,反映出省级环保资金在项目中带动作用。
三、经济社会效益指标
0.6
1、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率
2、排污费削减率
3、当地居民受益满意程度
0.6
0.2
0.2
1、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率=(上年排放量-当年排放量)÷上年排放量×100%
2、排污费削减率=(上年上交排污费-当年排污费)÷上年排污费×100%
3、当地受益满意率=项目区被调查明确表示满意的人数÷项目区被调查居民总数×100%
排放量反映环保项目完成后对项目区环境发展的作用。主要说明财政专项治理资金的投入对当地环境改善的程度,项目治理前后这些指标的变化,当地环境质量是否好转,达到环境质量几级水平。生态效益考核指标反映环保项目建设中及建成后项目及相关区域当地人民的受益情况和满意程度。
四、实施管理指标
0.1
1、发展规划评价指数(0-1)
2、项目立项评价指数(0-1)
3、项目筛选评价指数(0-1)
4、计划进度完成率
5、财务合规评价指数(0-1)
0.1
0.2
0.2
0.3
0.2
1、发展规划评价指数。由评价人员对发展规划情况进行考察、检查后打分,计算平均值后得出,分值在0-1之间。
2、项目立项评价指数。由评价人员对项目立项情况进行考察、检查后打分,计算平均值后得出,分值在0-1之间。
3、项目筛选评价指数。由评价人员对项目筛选情况进行考察、检查后打分,计算平均值后得出,分值在0-1之间。
4、计划进度完成率=按进度完成的项目数÷预算安排项目总数×100%
5、财务合规评价指数。由评价人员对财务情况进行核查后打分,计算平均值后得出,分值在0-1之间。
1、发展规划评价指数。主要考察项目是否符合政府职能以及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制度和文件规定。2、项目立项评价指数。主要考察项目立项依据、可行性研究、预算等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可靠,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考查项目申报材料是否与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相一致。3、项目筛选评价指数。主要考察专项资金分配、分项目筛选是否合法、科学、规范,是否公开、公正、透明。4、进度完成率。主要考察项目实际进展情况。5、财务合规评价指数。主要考察基金开支内容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考查对项目财务管理的检查和审计情况,反映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确定绩效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被评价对象是上一年度省级预算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评价通知书是评价组织机构出具的行政文书,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任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时间及有关要求等事项。
第十五条 成立绩效评价组织。成立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组,工作组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有关人员组成。同时可聘请相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专家参加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由评价工作组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对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项目负责人、工作时间安排、拟用的评价方法、选用的评价标准、确定评价指标的各项临界区间,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十七条 评价实施安排。
(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每年2月份向被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通知书载明评价任务、评价目的、指标体系、评价时间及有关要求。
(二)被评价对象根据评价要求填报相关表格内容,提供相关资料。
(三)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通知书的要求,搜集、整理相关数据和资料,包括评价指标数据、统计数据、相关政策规定等,根据有关数据计算出各项量化指标值,并对量化指标值进行分析、评价。评价工作组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依据评议标准,对相关材料进行评议,计算出定性指标的评议得分。
(四)评价工作组将定量指标评价分数和定性指标评议分数按照规定的权数拟合形成综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纳入已确定的各项指标临界区间进行比较,确定绩效评价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五)评价工作组于每年第三季度撰写评价报告,对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将工作背景、时间地点、工作基本情况、评价结果、评价等级、评价工作中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建立项目评价工作档案。并依据项目评价工作档案对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提出意见建议,提交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第六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对评价对象一定时期内财政支出效益状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价后形成的综合结论性文件。评价报告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第十九条 评价报告正文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评价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对象的基本描述、主要评价指标的对比分析、评价结论、发展趋势分析及建议等。
第二十条 评价报告必须客观、准确地反映评价对象的情况。评价报告语言要简洁、规范,评语表达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第二十一条 评价报告附录包括评价工作有关的基础文件、数据及文字资料、评价人员名单。
第七章 项目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根据项目评价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项目支出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部门、项目单位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并作为下一年度编制绩效预算、分配环保专项资金和改进项目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和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评价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控制项目预算和进度,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客运货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客运货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2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客运货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具体负责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的客运货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公安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客运货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交通、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建设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客运货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状况,发现治安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三)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技能培训,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进行治安防范知识教育;
(四)指导、帮助出租汽车建立和健全治安安全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五)及时处置、救援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报警求助,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在营运中发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保护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六)帮助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做好相关的服务性工作。
第五条 凡从事经营客运货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明确治安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
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是单位的,其单位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经营者为个人的,持有车辆经营权证的个人为治安责任人。
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治安责任书》的要求,与所聘用的驾驶员签订治安责任状,落实治安目标责任。
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停业、歇业、合并、分立的,在办理有关手续后,还应相应办理《治安责任书》的变更手续。
第六条 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宣传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经营者是单位的,应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三)制定治安安全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危害交通、治安安全的隐患并及时整改;
(四)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七条 客运货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CB7258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安装必要的防劫隔离等安全技术防范装置。
客运出租汽车还应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安装GPS定位报警系统。
第八条 客运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接受从业资格培训时,还应接受相应的治安防范知识培训。治安防范知识培训与客运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一并进行。
第九条 乘坐客运出租汽车、租用货运出租汽车出市区或者夜间去偏僻的地区时,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手续,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公安机关对客运货运出租汽车进行的治安检查,途经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服务站,自觉接受治安登记、检查;
(二)营运中遇到不法侵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24小时内向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经营者报告;
(三)营运中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其他违法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发现乘客遗留在车上的财物,应及时设法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及时上交所在单位、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
(五)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或改动客运货运出租汽车上的安全技术防范装置;
(六)不得利用客运货运出租汽车运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
第十一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治安管理规定,服从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
(二)在接受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服务站治安登记、检查时,自觉予以配合;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
(四)不得损坏车内的安全技术防范装置或其他安全防范设施;
(五)不得要求驾驶员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六)精神病患者、醉酒者乘车须有专人陪同。
第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治安安全职责,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维护社会治安有突出贡献的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公安机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为单位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治安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为个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落实《治安责任书》规定的责任或拒不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的;
(二)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以致发生利用客运货运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客运货运出租汽车未按规定安装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装置并投入使用的;
(四)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治安责任书》变更手续的。
第十四条 客运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服从公安机关对出租汽车进行的治安检查或者拒不接受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服务站的治安登记、检查的;
(二)擅自拆除、损坏或改动出租汽车上的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
第十五条 乘客违反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不服从公安机关对出租汽车进行的治安检查或者拒不接受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服务站的治安登记、检查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乘客违反第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客运货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中应当文明执法,不得随意干扰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