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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时间:2024-07-22 20:18: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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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查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为完成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关于今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经济发展良好势头。
要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点任务,放在整个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努力推进国民经济现代化和社会信息化,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和引导私营、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扩大城镇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抓紧投融资体制改革,管好用好长期建设国债,加强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的管理,讲求实效,促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较快增长。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稳定和发展资本市场。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继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破地方保护和部门、行业垄断。坚决扭转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局面。做好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工作,积极地有步骤地扩大对外开放领域。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努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坚持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为更好地完成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努力。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等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勤(后勤)部:
经中央军委批准,1998年12月12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发文,确定从1999年1月1日起调整军人职业津贴标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和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确定的原则,现就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
排职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180元;
副连职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200元;
正连职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220元;
副营职由每人每月40元调整为240元;
正营职由每人每月45元调整为260元;
副团职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280元;
正团职由每人每月55元调整为300元;
副师职由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320元;
正师职由每人每月65元调整为340元;
副军职由每人每月70元调整为360元;
正军职由每人每月75元调整为380元。
二、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军龄6至9年的和之后退休、军衔为一级的,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180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军龄10至13年的和之后退休、军衔为二级的,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200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军龄14至18年的和之后退休、军衔为三级的,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220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军龄19至23年的和之后退休、军衔四级不满5年的,由每人每月40元调整为240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军龄24至28年的和之后退休、军衔四级满5年不满10年的,由每人每月45元调整为260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军龄29年以上的和之后退休、军衔四级满10年以上的,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280元。
三、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调整军人职业津贴标准,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1999年1月至12月的从军费开支(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所需经费由武警部队开支);从2000年1月起,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农口局(总公司)、效区县财政局:
为做好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工作,我们制定了《财政支持农业产农化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进农业经济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要途径,是引导农业和农民走向市场、提高效益、增加收入的有效组织方式。为此为推进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进程,市财政集中一定数量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为保证农业产业化项目从项目选择、项目建设、资
金管理到项目投产全过程的顺利进行,增强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辐射、示范引导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原则
市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首先保证中央确定的项目;其次必须是市级确定的项目。支持的原则:一是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占有份额的项目;二是能带动农民致富的项目;三是能够增加财政收入的项目;四是能够增加出口创汇和科技含量高的项目。
二、财政资金的使用
1.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原则,资金使用形式采取配套(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有偿低息使用三种形式。
2.资金的匹配原则按照市与区县(市级农口有关部门)1:2的比例。
3.对龙头企业采取贴息有偿的办法;对基地建设采取农民(集体)自筹,市县财政配套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服务组织和科技推广体系采取无偿的办法。
三、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管理
农业化产业化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建立项目档案,签定项目建设合同。
(一)项目的选择
各区县财政局和市级农口部门在选择农业产业化项目时,必须依据以下条件:具有较强资源优势并有较大的开发利用潜力;农产品及其制成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大的竞争能力,通过支持,可以较快地形成拳头产品和支持产业,实现农产品增值,带动农民致富和增加财政收入;

有配套资金并能保证及时到位。
各区县财政局和市级农口有关部门必须与项目建设单位一起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所在地的基本情况(包括资源、市场、交通、通讯等条件);
2.项目的现状、建设目标和发展前景(包括增加就业人数、市场前景、预期效益分析);
3.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及所需资金;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构成,申请市级财政支持的资金数额;
5.项目完成的保证措施。
(二)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农业产业化项目要经过自上而下认真筛选,科学论证。项目的选择要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1.在农业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市级农口各部门、各区县农口有关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在筛选把关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农办、市财政局申报项目(附可行性论证报告)。
2.由市农办主持召集有关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择优确定项目,根据投资可能安排项目资金。市有关部门至迟于次年4月底以前确定项目并给予批复,落实资金。
4.项目确定后由市农办、市财政局与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农办、财政局签定农业产业化项目合同书。
(三)财政资金的落实
市级单位匹配资金、区(县)匹配资金到位后,持预算拨款单、银行贷款凭据到市财政局办理有偿借款手续,根据资金到位有关凭证,市财政拨付无偿补助资金。
(四)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项目竣工后组织验收并写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评价。
2.对不能按合同落实配套资金和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未按时按质完成的市级单位或区县,限期完成,如在限期内再完不成的,取消其被支持的资格,并扣回原投资。
四、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标准
1.综合标准
做到一头连接市场,一头连接农户,带动的农户占到当地农户总数的50%以上;加工产品以当地农产品作原料的占到60%以上;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占有一定分额并有竞争能力;要从当地农村吸收一定的剩余劳动力;产品加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项目建设标准
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产加销紧密衔接;生产工艺、设备和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和支付能力;
3.效益标准
资金利税率、流动资金周转率、产值利润率、销售利润率要高于当地同行业水平;能源、材料消耗低于当地同行业水平;产品成本低于当地同行业水平;连接的农户人均收入每年都有较大幅度增长。
五、附则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北京市财政局农财处负责解释。



1997年5月26日